我省出台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青岛日报3月22日讯 省政府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规范办学,强调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动态监管。
《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备案、许可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以***消防验收历史遗留等瓶颈制约问题。其中提出,培训场所面积最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须亮证办学,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的具体信息要素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生退学办理退费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探索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强资金监管。
为引导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内涵发展,我市在“软件”方面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例如,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收费标准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