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至65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至470元
青岛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青岛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440元提高到11***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0元提高到5820元。
此外,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七区城市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7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9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90元;四市农村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1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七区城市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20元,农村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四市城市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农村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60元。
本次调整后,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将由目前的1.5倍缩小至1.4倍,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新标准实施后,青岛市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并达到计划单列市城乡低保标准中等水平。
据悉,青岛市已连续六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建制以来的城市低保标准第15次、农村低保标准第10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第8次提高。截止到2015年12月底,青岛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家庭8.6万户、13.6万人,全年支出城乡低保资金8.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