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环保履职不到位将被追责
青岛日报讯 青岛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环保工作责任。
根据该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负主体责任。并对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具体责任进行了规定。为了强化责任落实,《责任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按照“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职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
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系统工程,但是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都分散在诸多的法律法规当中,有的部门对于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认识和落实不够到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针对这种情况,《责任规定》依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在全市建立完善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大格局,解决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过于笼统、不够系统、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