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办法出台
青岛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病导致的家庭医疗负担,我市近日出台《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 “特殊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在全国率先将中等收入家庭纳入到大病医疗 “兜底救助”范围内,并率先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全额自负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费用之列。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的这个《办法》,该办法在城市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实施大病医疗“兜底救助”。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突破了以往医疗救助只局限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范围,在全国率先将中等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办法》规定,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因患重特大疾病自负金额较大, (下转第九版)(上接第一版)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申请“紧急特殊救助”。
新办法在救助费用方面也有新的突破。《办法》明确,大病医疗“特殊救助”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必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全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突破了以前医疗救助只局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
与此前我市出台的《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相比,此次新规在救助比例方面也有大幅度提高。《办法》规定,自然年度内“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一次性救助;治疗期间必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可以给予80%一次性救助。自然年度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据初步测算,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后,城乡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80%,低保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85%。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救助比例比以前平均提高了20%。
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力争在春节前集中救助一批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