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二○○六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的范围
凡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在2006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应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检待联合年检公告发布后,按联合年检公告执行。
二、企业年检申报时间
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年检程序
(一)年检程序:
1、网上申报。企业通过青岛红盾信息网开设的“企业年检申报”界面申报年检。网上年检的具体要求请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参阅企业年检网上申报须知。待登记主管机关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需打印书式《年检报告书》(A4纸打印),随同其他年检材料向企业年检主管机关进行书式申报;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书式材料;
3、年检审核通过的企业应交纳年检费,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二)集中***年检。为方便大系统、大企业(集团)年检,工商部门继续实行集中***服务。凡需要集中***办理年检手续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以便统一安排。(市工商局联系电话:85730740)
四、年检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法人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式《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1、2、3、4、6、7项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逾期年检的处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