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强调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青岛日报讯 市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 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每年新增城乡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十二五”末,全市实现统筹城乡就业,建成充分就业城市和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通知》指出,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就业目标考核制度、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失业调控等,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把服务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保险、中介服务、家庭服务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就业评估制度,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的人数。采取市政府与区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方式,每年分解下达就业目标任务,并列为区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通知》强调,要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制度、就业援助、企业吸纳就业、职业介绍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并实现就业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通知》要求,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包括: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扶持资金、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及完善创业基地奖励等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部分行业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各类单位或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标准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通知》同时对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提出要求。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外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到2012年末,我市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率达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