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问题有关政务信息公示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建立了公众反映热点问题政务信息公开长效工作机制。针对当前群众对供热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情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筛选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并进行了责任分解,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了有关政务信息,现公布如下:
一、关于供热需求问题
(一)周边热源不足无法供热
市市政公用局将打破区域限制,整合现有资源,积极推进现有锅炉房并网改造,提高热化率,缓解供需矛盾。在继续抓好已启动的“六大片”热源项目的基础上,做好发电厂三期热电联产项目扩建前期工作。2007年重点加快发电厂二期供热管网和设施建设,扩建青大锅炉房,新建辽源路供热站,实现新增供热能力1000万平方米。2008年计划新增供热能力1200万平方米,2009年计划新增供热能力1100万平方米,2010年计划新增供热能力750万平方米。
(二)新建小区入住率不高,致使小区无法供暖
市市政公用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和办法,2007年采暖季执行。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入住率和收费率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含60%),供热单位必须供热。具备供热条件的老城区,现有住宅要求供热的,每单元最低安装率在60%以上(含60%),供热单位必须供热。
(三)居民交费比例不高,无法按期供热
根据青建城[2002]24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已缴纳供热配套费的新增用户和按时交纳热费的已供热用户,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供热,不得采取株连等方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对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停止供热的行为,将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因供热管线施工手续办理时间,无法按期供热
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办理供热管线施工手续办法,结合道路施工和交通调流,提前制订计划,提前办理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五)快速路二期施工影响供热管网施工,不能按期供热
目前因快速路二期施工影响供热管网施工,不能按期供热的主要工程是青岛发电厂二期2×300MW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输配工程,该工程目前有关掘路手续批复、施工方案审核尚未办完的路段:杭州路高架桥过铁路段、人民路(嘉善路-无名路(温州路南约100米处))、无名路、杭州路与嘉兴路管网碰头、过四方河段(毛巾厂与发动机厂之间)。
对此,将通过供热领导小组调度会,协调规划、建设、交警等有关部门快速办理施工方案审核、批复掘路施工手续。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速度,力争2007年2月底前上述路段主管网建设工程完工。
二、关于供热服务质量问题
(一)供热质量不达标原因及处理措施
1、供热单位供热初期运行、调试问题
居民反映的供热质量不达标问题,大多数都集中在供热初期,由于在供热初期,因供热系统局部排气调试不及时,影响了一些居民户内供热质量。为此,将从2007年开始,提前4天低温运行,供热企业利用这段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排气调试,确保室温达到标准。
2、供热系统超负荷运行问题
一些区域由于供热系统超负荷运行,导致居民室内温度难以达到温度标准。这类问题,我们将要求供热企业对供热系统进行扩容改造,以保证供热质量。今后将严格控制、监督已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供热企业不再发展新用户,遏制“小马拉大车”问题。
3、建设遗留问题
由于我市供热设施存在“监管脱节”的问题,每年因为供热设施建设遗留问题,都会造成一些居民室内供热质量不达标准的问题,为此,市市政公用局将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设施的建设过程严格审查、加强监督,将建设安装中偷工减料等行为解决在源头,消除安全和质量隐患;同时将尽快出台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四统一”的文件,从根本上杜绝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的扯皮现象,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
4、居民私改供热设施
一些居民进行室内装修时,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影响了邻居的正常供热,类此问题,居民可拨打12319热线反映,市市政公用局将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处罚。
5、居民对温度标准的不理解
因一些居民判断供热温度是否达标的标准不是18±2Cº,而是凭自身的舒适度来作为供热质量是否达标的标准。市市政公用局将加大对供热政策、温度标准的宣传力度,以取得居民对供热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二)暖气片漏水问题
导致漏水的原因有三:
1、供热系统超压运行:类似问题通常会在同一时间点造成不止一户居民户内设施漏水,极少发生。
2、建设遗留问题:因供热设施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户内供热设施承压能力不足,都会导致漏水事故的发生,我们已要求各热力公司严格执行《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用户提出的损失赔偿问题,应由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3、居民私改供热设施:相当一部分漏水事故都是由于居民私改供热设施造成的,类似问题,供热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帮助处理,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对于供热企业未按政策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处理漏水事故的,市市政公用局将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关于供热面积测算与收费的问题
(一)关于采暖用热价格偏高问题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城市的供热计费面积有的按建筑面积,有的按使用面积,有的按套内建筑面积,但均是以一个独立的套房计算的。不管采用何种计费面积,只是作为计收热费的面积单位。由于各城市的冬季采暖天数和供热计费面积不同,其供热价格也必然不相同,单纯从对外公布的价格水平上比较由于口径不同是不可比的。如果将各城市的供热价格按与我市供热天数和使用面积同口径比较,在省内部分城市中,按其价格从高到低排列,我市现行每平方米26.40元的价格位居7位。
省内部分城市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一览表
城市 | 计费单位 | 价格 (元/平方米 .采暖期) | 供热天数 | 供热140天使用面积价格 (元/平方米) | 位次 | |
折140天 | 折一天 | |||||
潍坊 | 建筑面积 | 21.60 | 120 | 33.60 | 0.24 | 1 |
泰安 | 建筑面积 | 20.40 | 120 | 31.73 | 0.227 | 2 |
莱芜 | 建筑面积 | 19.00 | 120 | 29.56 | 0.211 | 3 |
东营 | 建筑面积 | 19.00 | 120 | 29.56 | 0.211 | 4 |
日照 | 建筑面积的90% | 19.50 | 120 | 26.76 | 0.191 | 5 |
济南 | 套内建筑面积 | 22.20 | 140 | 26.*** | 0.19 | 6 |
青岛 | 使用面积 | 26.40 | 140 | 26.40 | 0.188 | 7 |
烟台 | 建筑面积 | 18.90 | 135 | 26.13 | 0.187 | 8 |
超过70平米部分 | 22.00 | 135 | 30.42 | 0.217 | ||
滨州 | 建筑面积 | 18.00 | 130 | 25.85 | 0.185 | 9 |
威海 | 使用面积 | 25.00 | 136 | 25.74 | 0.184 | 10 |
淄博 | 套内建筑面积 | 20.30 | 135 | 25.26 | 0.18 | 11 |
枣庄 | 建筑面积 | 16.00 | 120 | 24.89 | 0.178 | 12 |
德州 | 建筑面积 | 17.00 | 130 | 24.41 | 0.174 | 13 |
济宁 | 使用面积 | 20.00 | 125 | 22.40 | 0.16 | 14 |
临沂 | 使用面积 | 20.00 | 130 | 21.54 | 0.154 | 15 |
(二)关于按建筑面积75%折算使用面积不合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居民房屋有效凭证标注面积中既有标注使用面积的,也有标注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作为供热计费面积都存在折算问题。客观地讲,由于房屋结构、楼层等情况不同,按建筑面积75%折算的使用面积,不可避免地与实际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会有多有少)。对此,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如居民热用户对折算的计费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针对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我局正在对相关政策规定作进一步的明确,即2005年至2006年采暖期及以前居民热用户已认可的供热计费面积,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7年采暖期及以后应仍按已经作为收费面积依据的计费面积计费,对2006年至2007年采暖期及以后发展的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计费面积,按青价格〔2004〕25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即集中供热计费面积按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居民用热户的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
(三)关于阳台、厨房全价收费不合理问题
我市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标准是按房屋使用面积进行测算的,并且是按一套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不是按房屋不同部位有无散热器为计费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度+2度,但不得低于16度,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度。对于室温不达标的,按《青岛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产证附图标明的各房间使用面积加起来的总和是否可算做该房的“使用面积”问题
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明确的意见,目前,房产证附图中各房间标注的数字加起来的总和不能作为该房的供热使用面积。
(五)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说明
1、2006年至2007年采暖期居民采暖已经供热,因此,今年仍然继续按使用面积收费。居民用户对计费面积提出异议的,按照我市现行文件规定做好实地测量使用面积的工作,解决面积纠纷问题。
2、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集中供热收费面积由现行的按使用面积收费改为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的办法,即凡持有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内标明的建筑面积减去公共分摊面积后即为按套内建筑面积;凡未有《房产证》的,可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3、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的办法,力争从2007年至2008年供热期起实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