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二○○五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的范围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应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检待联合年检公告发布后,按联合年检公告执行。
二、企业年检申报时间
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年检程序
(一)正常年检程序:
1、网上申报。为了进一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2005年度企业年检将全面实行网上年检。企业可通过青岛红盾信息网所设的企业年检预审界面申报年检。网上年检的具体要求请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参阅企业年检网上申报须知。待登记主管机关网上受理后,企业打印《2005年度企业网上年检书式登记表》,随同其他年检材料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书式材料;
3、年检审核通过的企业应交纳年检费,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二)免检企业申报。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守约的意识,提高企业信誉度,2005年度企业年检继续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实行免检制度。申请免检的企业请于4月30日前通过青岛红盾信息网所设的企业年检预审界面申报年检的同时提出免检申请。
(三)集中***年检。为方便大系统、大企业(集团)年检,工商部门继续实行集中***服务。凡需要集中***办理年检手续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以便统一安排。市工商局联系电话:85730813。
四、年检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005年度企业网上年检书式登记表》;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8、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1、2、3、4、7项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005年度企业网上年检书式登记表》;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逾期年检的处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结合企业年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一律结合企业年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七、个体工商户验照
2005年度个体工商户的验照采取滚动验照的方式,即个体工商户按登记主管机关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成立日期,在每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到所属辖区工商所提报验照材料,进行验照。
(一)验照的范围。凡各工商所辖区内,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市)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属须验照。
(二)滚动验照的时间。2005年度滚动验照时间从2006年3月1日开始,2007年2月28日结束。
(三)个体工商户参照验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提供委托书(样式可到青岛红盾信息网)、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登记主管机关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验照程序
1、个体工商户申领、提报《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提报《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它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验照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验照标识;
4、登记主管机关发还《营业执照》。
八、有关要求
(一)为配合青岛市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开展,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我局决定在2005年度企业年检期间继续征集企业信用良好信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适时对社会公示发布,请企业积极提供相关信息。
内容包括:①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的市级及市级以上诚信方面的荣誉和奖励(如税务、海关、质检、物价、卫生、劳动及社会保障等);②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③特殊行政许可和资质。
征集方法:请企业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由工商部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严禁趁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费,除国家规定的年检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严禁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举报电话:市工商局监察室:85730709。
(三)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