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民法院誓为人民解民忧感恩执行送锦旗
6月18日早上,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宋泽星开始为当天的案件执行做规划,这时尚未到上班时间,一阵阵急促的电话铃响了起来。 “喂,你好,这里是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请问你有什么事吗?” “哦,你好,我是杨启菊的儿子,我想找下宋法官。” “我就是,请问有什么事吗?” “就是为了感谢执行局和宋法官为我们办实事,我和家人商量做了一面锦旗给您送过来了。”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搭乘被告李兴荣驾驶的三轮车由福泉往马场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福泉市西环线马头坡路口转弯时,与被告李秀飞驾驶的致越矿业公司所有的贵JA1655号重型半挂车后轮相碰,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福泉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李兴荣承担主要责任,李秀飞承担次要责任。经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启菊各项损失一万零二百七十四元八角四分(¥10,274.84元);2、被告李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启菊各项损失八万四千六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84,676.11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迟迟不肯履行义务,原告只好申请福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宋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到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的,在宋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承诺积极履行义务,经过多方努力,该案于本月16日主动履行完毕。 该案不过是众多执行案件中的一个缩影,全体执行干警始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一直奋斗在执行的第一战线,为人民解忧,为法院争光,为诚信福泉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