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关怀助脱贫司法救助暖人心
12月20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对福泉市检察院提请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在福泉市检察院进行了公开答复。本次公开答复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被救助对象所在的乡镇代表、村委代表参加。 据了解,杨某某被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妻子故意伤害致死,案发后,杨某某之妻被执行强制医疗。杨某某死后,留下未成年儿女与年迈的父母,福泉市检察院控申、未检、公诉及侦查监督部门对近年来相关案件开展回头看工作时,认为该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控申部门会同原案件承办部门、未检部门共同对该案进行回访,了解到杨某某家原本就是贫困户,该案导致经济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福泉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按照司法救助相关要求就该案依职权通过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审查决定给予杨某某的父母儿女四人共计50000元司法救助金。此外,为保障该笔救助金能够切实用于被救助对象的学习和生活,按照省院领导的要求,福泉市检察院与被救助对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由福泉市检察院委托该村民委员会对该笔救助金进行保管和使用监督。答复会上,受邀人员认为该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对省院领导决定对该笔救助金使用保障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被救助人对检察机关给予的关怀表示感谢,并当场送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