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2014年度履
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促使其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根据《福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福泉市人大常委会于日前正式启动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2014年度履职情况评价工作。 根据评价办法,此次评价对象为19名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余6名因任职未满三个月,只参加履职评价会,不报告履职情况、不接受评价。19名履职对象在履职评价会上报告并接受评价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大常委会交办任务的办理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处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落实情况及2015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承诺。 此次履职评价工作分为准备阶段、评价阶段和公布评价结果三个阶段进行。在履职评价准备阶段,由履职对象按照履职评价内容拟写好履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建六个履职评价工作组,分别深入评价对象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服务对象,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对履职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在履职评价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将于6月上旬召开履职评价会,听取和审议履职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及各履职评价工作组的调查情况报告,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对象进行测评,履职评价报告由履职评价工作组结合履职对象的履职情况和测评分进行综合分析后撰写,评价结果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在公布评价结果阶段,将履职评价结果抄报市委、抄送市人民政府,作为履职对象续任或转岗的重要依据,并通过《福泉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今日福泉》和福泉电视台向社会公布履职评价结果。履职对象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比较满意”的,不予奖惩,“基本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打招呼谈话并责成写出整改方案。“不满意”的,将采取诫勉谈话、限时整改、再次评价的方式进行处理。 履职评价工作的开展,促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提高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认真履职的责任感,为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