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一经销不合格农资案件
近日,福泉市工商局联合市质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中,对贵州省福泉市富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新西亚”牌复混肥料(型号:总养分25%氮13磷6钾6)依法进行抽样,并将样品送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委托检验。2013年8月22日,福泉市工商局收到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关于送检的复混肥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验指标中有不符合GB15063-2009标准要求的项目,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经立案调查查明,贵州省福泉市富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从成都市新都农得利化肥厂以1250元/吨的价格购进30吨“新西亚”牌复混肥料(型号:总养分25%氮13磷6钾6),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截止到2013年8月15日已以1300元/吨的价格销售出去10吨。货值金额为37500元,获得违法所得500元。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福泉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以罚款29500元,款项全部上缴国库。该公司接受上述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