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在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内的1家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阿向蔬菜店不合格茄子、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茄子,购进日期:2023年4月1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大新县阿向蔬菜店。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样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4月1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大新县阿向蔬菜店。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从南宁市江南区张十九蔬菜批发部购进山药,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从南宁市江南区张十九蔬菜批发部购进茄子,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交易凭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单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为非主观故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三)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茄子的土地可能重金属超标,山药施肥农药的时间短,就采收了,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情况:1.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知;
2.主动通知该批次农产品的供货商。
2023年5月24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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