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4月1日起实施
2020-03-31 16:01:1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月30日,记者从广西地方志办公室获悉,4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将正式实施,它将取代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成为我区今后一个时期地方志工作新的行动纲领。
据了解,《实施办法》实施11年多来,我区地方志事业志、鉴、馆、网、库、用、刊、会、研、史等工作全面推进,部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形势需要。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情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自治区决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工作办法》。
相较《实施办法》,《工作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地方志工作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并写入总则;二是将地方史、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的编纂、审查验收和出版备案纳入调整范围;三是增加政府建立修志编鉴工作机制、建设实体方志馆和数字方志馆以及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四是明确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鉴的编修时间间隔;五是对建立健全主编、总纂责任制度,审查验收制度的责任主体以及审查验收主体进行明确;六是对编纂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进行明确;七是增加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工作以及擅自编纂出版志书、年鉴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作办法》,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以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由部门、行业、乡镇、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的志书、年鉴,在所在地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由主持编纂的机构进行验收。
《工作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广西依法治志进入新的阶段,地方志今后可以更好地承担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构筑精神家园的重要职责。(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