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办事指南
2019-11-02 10:18:55 来源: 灵川县卫生健康局
一、申请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请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当年的1月1日前,由本人向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1寸近照3张;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院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社区)委会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收养的子女要提供收养的相关证明。
(5)本人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户
2、村委(社区)评议
每年的2月15日前,村(社区)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逐户逐项***核实。
3、乡镇级初审
每年的3月15日前,乡镇或县直计生站初审并报县卫健局审批确认。
4、对象公示
乡镇卫计办(县直计生站)将县卫健局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社区)委会,由村(社区)委会在村(社区)务公开栏中公示。
5、信息管理
每年的4月15日前,录入国家网站。
6、资金发放
每年的12月31日前发放。
三、监督举报电话:0773-6812349 0773-681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