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灵公字〔2017〕6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灵公字〔2017〕6号)
2017-05-15 15:20: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因灵川县江岸美城东侧四十米规划道路工程(灵西市场至灵南一街西延长线段)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江岸美城东侧四十米规划道路工程(灵西市场至灵南一街西延长线段)建设。
二、征收范围: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
五、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公布的签约时间为准。
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