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
山东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
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五方面25条举措,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
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通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通知》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明确对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
统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明确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原则上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可以办理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补缴期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 张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