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辖区3家生产企业、1家餐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流市平政城南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产日期 | 2022-07-10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标称生产企业 |
/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KOH)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平政城南油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平政城南油坊生产经营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二、北流市六靖镇宁玉妹风味小吃店生产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产日期 | 2022-07-12 | 样品名称 | 油条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六靖镇宁玉妹风味小吃店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六靖镇宁玉妹风味小吃店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伍佰元(¥3500.00)。
三、北流市隆盛镇张广源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产日期 | 2022-07-01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标称生产企业 |
/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KOH)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隆盛镇张广源油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隆盛镇张广源油坊生产经营过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四、北流市隆盛镇一桥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产日期 | 2022-7-07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标称生产企业 |
/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KOH)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隆盛镇一桥油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隆盛镇一桥油坊生产花生油中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