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深刻吸取近期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13年6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一)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或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是否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开展自我评估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制报告备案。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自行拆除。
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彩钢板搭建建筑,已经搭建的,应自行拆除;不得在门窗、阳台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如设置的,应自行拆除。
四、沿街居民住宅改作生产、经营、仓储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将人员住宿部分与生产、经营、仓储部分用实体砖墙、防火门窗分隔,单独划分电动车充电场所,设置室外梯或绳梯等辅助疏散设施,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控制经营种类和规模,严禁经营烟花爆竹、液化气、汽油、柴油、油漆、化肥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各单位场所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在7月2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没有报告的,将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点抽查,并在互联网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均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场所履行消防职责情况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依照规定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3年6月15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