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日前,市政府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完善关爱服务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实施意见要求必须强化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和兜底救助责任、群团社会组织关爱服务责任,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为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强调,要给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逐步完善农民工随迁或同住未成年子女就学政策,将其纳入到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之中,纳入当地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的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同时要结合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托管服务和活动场所,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学生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阵地的作用,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深化能力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激励问责,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项措施掷地有声落到实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