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化(市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
市城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发[2021] 5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对市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条件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提前介入服务
水电气热信、道路、排水等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教育、养老、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公益设施,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将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及验收结果等流程告知或推送到相关接收部门,接收上述配套公益设施的有关部门参与竣工联合验收,开发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时间节点及实际需求,提前与各接收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接受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对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移交的配套公益设施,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可以容缺,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满足正式移交条件的承诺书,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指定部门督促有关部门限时接收,签订移交协议即可先行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承诺时限到期后,项目仍不具备正式移交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将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后续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三、实行“一网通办”
按照“互联网+综合验收备案”新模式,依托“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建设单位通过登录“工程审批系统”,实行“一网通办”,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实现综合验收备案备案工作“无纸化”和“零跑腿”。
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再要求开发企业提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曹县、定陶区、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