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背景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决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实践证明,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后开展的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原条例对于科学、有效地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总体可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起草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已于7月4日经***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予以发布。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这次修改仅对原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了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不作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修改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规定。此外,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对原条例相关规定作了调整:增加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调整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与***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