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工商局成功调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网讯 近日,长阳工商局成功调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向女士追回保险公司未支付到位的保险金7086元。
龙舟坪镇的向女士于2008年4月24日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100份分红型保险,每份保险基本保险费855元,基本保险金额1000元,共缴纳保险费855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届满,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10万元。向女士于2011年4月25日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只向其支付了保险金92914.4元,理由是向女士购买的是10年期保险,提前退保则不能全额支付保险金。但向女士认为,虽然自己购买的是10年期保险,但在保险单上另行约定保险期间为3-10年,按照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第六条第二款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为5年、10年两种。投保人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规定,保险期间应为保险单所载的3-10年为准,至2011年4月24日合同已生效期满3年,理应全额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向女士无奈之下向工商局提起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下的7086元保险金。接到投诉后,该局详细调查询问了相关情况,支持向女士的投诉要求。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向向女士支付剩下的7086元保险金,双方的保险合同解除。
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我国保险业发展目前还不够完善,在购买保险时要谨慎理性,尽量避免保险合同纠纷。一是不要盲目跟风,要了解自己的真实需求,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购买适合自己的险种。二是要了解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不要被分红、返利等保险公司的噱头所迷惑,过分追求经济回报。三是要如实告知自身情况,避免因隐瞒失去赔付机会。四是要弄清晦涩难懂的保险术语,不要想当然地理解保险合同上的内容,避免因理解歧义导致的合同纠纷。同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