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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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1日发表
根据***关于2008年清明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4月份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5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0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8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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