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顺府办函〔2019〕266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德工业服务区管委会顺德片区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员会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开展减灾工作。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主任: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团区委、区气象局、顺德供电局、电信部门(中国电信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顺德分公司、中国联通顺德分公司等)、顺德红十字会、顺德慈善会。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抗灾救灾和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区委宣传部:协调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3)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局):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区应急管理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4)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建材、农资等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测;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市场供需衔接及联系市相关部门做好冻猪肉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
(5)区经济促进局:保障相关合法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消除。
(6)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庇护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7)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8)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临灾涉险受影响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及时转移至应急避难场所。
(9)区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的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0)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协助做好地震影响区灾情的调查和核定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落实防御洪水、台风和抗御旱灾的水利工程运行调度和抢险技术,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指导和协助做好危险地段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协调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交通工具;负责灾区受损道路以及通往灾区道路的抢修工作,确保救灾车辆顺利进入灾区。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化肥、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
(14)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区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申请、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及区级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及演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防范灾区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物资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物资的违法行为;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并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变相抬价等违法行为,防止价格大幅上涨,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16)区统计局:协助区减灾委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17)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联合区气象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地质部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8)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各类污染源、核与辐射应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灾区范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水利、卫健部门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指导开展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强化环境事故预警功能,降低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
(19)团区委:指导志愿者(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紧急征集志愿者,根据区减灾委的安排,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各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青少年防灾减灾教育。
(20)区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21)顺德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产权范围内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即公用供电设施);根据区减灾委统一指挥,最大限度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
(22)电信部门(中国电信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顺德分公司、中国联通顺德分公司等):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集合技术维修队伍,对关键线路和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区三防指挥部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无阻。当通信设施遭到破坏而造成较大面积通信阻断时,应及时使用机动应急通信系统,作为公众通信网的延伸和补充手段。
(23)顺德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灾民、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4)顺德慈善会: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慈善募捐,筹集、补充抗灾救灾资金。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 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1)灾害预警预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并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局负责)等。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2)灾情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3.1.2 响应启动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特别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报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
较大灾害发生或接到较大灾害灾情报告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Ⅲ级响应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Ⅳ级响应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3.1.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镇(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必要时,提请省减灾委安排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公安、应急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物资储备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下拨区级以及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7)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1.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2.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省民政厅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 恢复重建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倒损住房进行核定并报上级应急部门,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上级民政部门递交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区财政局对上级财政下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及时进行拨付。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市及本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 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各镇(街道)要视情况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补贴。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区级财政安排的特别严重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区、镇(街道)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若当年救灾资金预算安排不足时,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区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各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设立一个以上的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区政府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设施保障
区政府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部门,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通信保障
区经济促进局协调通信运营公司健全通信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通信网络畅通。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建立各有关单位之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6 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教培训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制订,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5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顺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 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自然灾害救助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
b.全区死亡30人以上;
c.房屋倒塌500间以上。
(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2 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b.全区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 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全区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c.房屋倒塌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 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全区死亡3人以下;
c.房屋倒塌50间以上,100间以下。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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