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5〕41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顺德建用字〔2015〕11号),同意使用杏坛镇杏坛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0.444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9897公顷。上述合计1.4345公顷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杏坛镇杏坛股份合作经济社公共设施用地。现按规定将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杏坛镇杏坛股份合作经济社公共设施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杏坛镇杏坛社区辖区 (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杏坛镇杏坛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1.4345公顷(折合21.5175亩),其中建设用地6.672亩、未利用地14.8455亩
四、上述土地属杏坛镇杏坛股份合作经济社公共设施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不涉及社会保障费用,无需再计提留用地。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具体补偿安置工作由杏坛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实施,并由杏坛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