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南之鹰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之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城):
我局查处佛山市南之鹰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335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拖欠刘建梅等21名员工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工资的行为。2018年4月9日我局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335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改正,也未说明理由。
上述事实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资表》、《陈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访(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因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335号),且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先生、利先生 电话:0757-23352306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绣一路21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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