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引导、促进人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展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珠海中院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从全市法院2021年生效的案件中评选出“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这10个案例包括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件,刑事诉讼案3件,行政诉讼案3件。其中,有全国首例打击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案,全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跨市在珠海倾倒污染物刑事附带民事案,沿海地区高发多发的盗采海砂、非法电鱼刑事案,企业超标排污行政处罚案以及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不太关注的盗掘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刑事案件等。珠海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为推动珠海高质量发展和保护环境民生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件1
三家电器公司破坏生物多样性民事公益诉讼案
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三家电器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2020年8月至9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纠纷为由先后向珠海中院起诉三家电器公司。一审期间涉案淘宝网店已关停。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三宗案件中支出的合理费用为38719.63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三家电器公司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故判决三家电器公司分别赔偿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42万元、95万元和22万元,赔偿款项收归国库,分别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公益诉讼合理费用12907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三宗案件中,人民法院秉承“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底线意识,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践行“保护为主,预防优先”的环境保护理念,让生态环境侵权者得不偿失,受到社会公众谴责,从而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有的评价指引功能。珠海中院在判决生效后向淘宝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加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要求,得到淘宝公司及时回复和积极回应。
案件2
某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某造纸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审查程序与标准
基本案情:某造纸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2012年至2017年,该公司违法倾倒工业可溶性剧毒废渣,多次被环保部门查处。某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认为该公司的环境修复行为未能完全弥补环境损失,遂向珠海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包括:某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认可某造纸公司在当地环保监管部门监督下,通过废气排放治理设施升级等工程进行良好整改,认可其累计投入技改与整改费用103803228.14元,同意其以技改抵扣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珠海中院对调解协议内容审查并书面函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未提出不同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监督权,珠海中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调解协议予以公告30天,期间未收到异议。珠海中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审查与普通私益诉讼不同,主要表现为对调解协议需采取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审查,从而引导企业通过调解方式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本案是珠海中院自2020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珠海、中山两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来以调解方式审结的第一案,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珠海中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件3
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既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要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20年,李某收购10瓶浸泡野生动物死体的药酒并售卖。经鉴定,除已卖出的2瓶药酒,查获8瓶药酒中浸泡的动物死体包括4只褐翅鸦鹃、1只领角鸮、2只红角鸮、11条舟山眼镜蛇。以上动物均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认定总价值为人民币66000元。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赔偿责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6000元并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案的判决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拒食野味,提倡餐桌文明,共同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案件4
阮某某、梁某某非法采矿刑事案
盗采海砂既触犯刑律,也需承担侵害环境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7月上旬,阮某某、梁某某驾驶一艘无船名船号采砂船在明知没有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前往台湾海峡一处海域进行采砂作业后返回珠海,2019年7月22日在珠海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被海警查获。经鉴定,阮某某、梁某某等人非法采矿5703.85立方米对台湾海峡浅滩海域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533310元,水污染补偿费用为19507.15元,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补偿价值为76820.73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阮某某、梁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阮某某、梁某某赔付水污染补偿费用19507.15元、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补偿价值76820.73元,并就其非法采矿行为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至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33310元,该损失实际为涉案海砂的价值,由于涉案海砂已经被海警部门扣押并变卖,故不再判决两被告赔偿该项损失。
典型意义:违法盗采、使用海砂不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而且将未经充分净化、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海砂用于建筑行业,将给建筑物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因此,打击盗采海砂意义重大。
案件5
江门某纺织公司、某贸易公司、陈某光等十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通过审前调解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履行到位
基本案情:江门某纺织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光指使该公司陈某平与江门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及车队长林某顺联系,由不具备环保资质的江门某贸易公司处置印染污泥。谭某某指使林某顺找到梁某辉把珠海市斗门区某工地作为处置印染污泥的地点。林某顺安排其余被告人多次将389.82吨印染污泥(部分属于危险废物、部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装载、运输至该工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失240多万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门某纺织公司、江门某贸易公司和被告人陈某光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江门某纺织公司、江门某贸易公司和陈某光等10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结伙处置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江门某纺织公司、江门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光等10人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与被告单位江门某纺织公司、江门某贸易公司、被告人梁某辉达成调解协议,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60多万元,且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全部履行完毕,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例属于典型的跨市域倾倒污染物犯罪。法院在依法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前调解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实现赔偿金履行到位,为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有力保障。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亦可在刑事处罚时获得从轻量刑的评价。
案件6
刘某某、张某盗掘古墓葬刑事案
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触犯刑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初,刘某某、张某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盗掘两座古墓葬,盗取瓷盘两件、古钱币三枚。2021年7月13日,张某、刘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某酒店,准备将盗取的瓷盘及古钱币出售给闫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刘某某、张某盗取物品中,明龙泉釉印刻花花卉纹葵口盘一件系明代三级文物,明白釉印花葵口盘一件系明代三级文物,明“弘治通宝”铜钱三枚系明代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评估,涉案被盗掘、破坏的墓葬均为古墓葬,时代为明代。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某、张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有助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化的意识。
案件7
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
在休渔水域用电鱼方法捕鱼触犯刑律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0日,何某同梁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艘无号牌木船,一起出海至珠海市金湾区三一重工对出海面至三前水闸对出海面,使用电鱼工具捕捞鱼类,至凌晨4时许,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高栏大队查获。此时,何某等人已非法捕捞鱼类166公斤。何某接受调查,梁某逃逸。2020年5月1日至8月16日,涉案海域属于休渔水域。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何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近年来近海的过分捕捞,造成鱼类资源大幅减少,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因此规定禁渔期制度,但仍有绝少数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对鱼类进行毁灭性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鱼类资源,必须严厉打击。本案的处理对于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引导公众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8
某五金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某政府责令改正及行政复议案
五金公司超许可标准排放污水应及时改正
基本案情:2020年6月,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某五金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污染物,某五金公司不服,主张“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被诉责令改正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作出被诉责令改正决定的基础事实和证据是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某五金公司排放口废水总磷、总铜、总镍均超出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排放限值数倍。故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五金公司上诉请求。案后珠海中院向某生态环境局发出司法建议,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意见,某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主动落实相关建议,实现行政执法水平再提升。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超许可排放污染物案例,是排污许可领域中较为多发的违法行为。为保护水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加强水污染巡查监测工作,对违法排污行为采取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方式。判决后企业已完成排污整改,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助力行政机关文明执法,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向规范化、法治化迈进,共守“碧水长流”。
案件9
某化工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某政府环境行政处罚案
化工公司屡次超标排放废气应予重罚
基本案情:2017年9月,某生态环境局监测到某化工公司排放口废气,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收到当地群众多次举报后,2018年5月至6月,某生态环境局再次对某化工公司进行两次现场检查,并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某化工公司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对此,某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化工公司实施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化工公司不服,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复议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化工公司曾因在2017年向大气排放超标污染物被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但某化工公司并未落实整改,在后续两次监测中仍存在非甲烷总烃超标情况,且2018年6月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结果显示其非甲烷总烃超标62倍,可见某化工公司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故法院认为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化工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从严执法,对于屡查不改的企业予以重罚,提高警示震慑力度。人民法院坚持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审查标准,以细致全面的裁判文书说理,明确环保类行政案件的重要裁判规则,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促进行政相对人知法守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案件10
某工程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某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有权进行实质审查
基本案情:某工程公司向某生态环境局报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某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的实际建筑规模与环评批复的不符,对其报送的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受理。某工程公司认为,某生态环境局应当直接对其报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备案,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审查的权利,故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政府复议维持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某工程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工程公司实际建筑规模与环评批复不符,且报送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均是基于环评批复的300平方米的项目作出的。因此,某生态环境局对其报送的应急预案备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判决驳回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某工程公司预案编制缺乏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势必流于形式,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判决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行为,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有权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有利于警示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制度。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