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妥善处理一工伤行政认定案件(2007年信息第20期)
庭长调解 副院长协调
我院妥善处理一工伤行政认定案件
7月6日,受害人郭某从原来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拿到了5.7万元的工伤赔偿款,他激动地对行政庭的王璋庭长说:“你们帮我解决了大问题啊,太谢谢你们了!”这是我院在处理涉及郭某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艰苦的案外协调工作,取得了案结事了、三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郭某系三水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员。2006年10月,郭某在小区治安岗值班期间与另一保安赵某发生口角,被赵某、朱某殴打致脾脏破裂,被迫接受脾脏切除手术。三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为工伤。该物业公司不服,向三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三水区政府受理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对郭某的工伤认定决定。2007年4月,该物业公司遂以郭某不是该公司职工、郭某与人斗殴违法为由向三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所提出的郭某不构成工伤的理由均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区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在案件判决前,行政庭王璋庭长在对案情进一步分析后提出,该案完全可以立即作出判决,但判决后原告很可能要上诉,受害人还要进行民事诉讼,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好是能通过协调,把这件事情妥善解决。
决定之后,王庭长与承办法官一起多次找物业公司及其代理人做工作,但该公司总经理避而不见,且通过代理人表示坚决不同意给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王庭长向分管领导冯辉副院长汇报了案件情况。冯副院长当即与原告方总经理取得联系,并与王庭长一起做协调工作。冯辉副院长与王璋庭长详细地向原告方讲解法律规定,依照事实和法律指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指出事情如果拖延下去将增大双方的负担和成本,也影响公司的形象,还讲述受害人郭某一家的境遇和困难……
“精诚所致,金石为开”,在先后五次做工作、法理与情理的碰撞之后,该物业公司总经理终于被打动。他说,冲你们的这种认真负责、真心为民的精神,也是在为我们公司着想,我们同意与郭某进行案外调解。7月3日,郭某与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5.7万元。物业公司还当天即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劳动部门的起诉。调解协议签订后,王庭长又再次跟物业公司联系,使郭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得知该案的结果,区劳动保障部门感到意外,更感到满意,认为法院不但公正司法,而且为三方当事人考虑,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三赢”的结果。
(据行政庭材料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