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坭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按《关于确定我区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4年6月1日起,我镇执行新调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标准如下: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06856元,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13712元;对农村居民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80665.2元,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61330.4元。
超生二个子女以上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57760元,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15520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29876元,共征收社会抚养费59752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06856元,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13712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80665.2元,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61330.4元。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单方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202160元;农村居民119504元。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镇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8888元(或农民人均纯收入额14938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政策外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由白坭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7563020。
白坭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