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0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罗村志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洲建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林威江毛焕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黄圃镇洲建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罗村志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洲建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林威江、毛焕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中山市黄圃镇洲建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0636元及以16063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南海罗村志力化工有限公司;二、被告林威江、毛焕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2.72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山市黄圃镇洲建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林威江、毛焕兴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南海罗村志力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其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合共4884.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