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7471号案原告陈海涛诉被告张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兴国: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7471号案原告陈海涛诉被告张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747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张兴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460元,并支付以3046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陈海涛,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陈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兴国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陈海涛,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