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181号原告郭杰光与被告黄贞妹吴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贞妹、吴巩:
本院受理原告郭杰光与被告黄贞妹、吴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黄贞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30***7.52元、逾期付款利息13871.51元及以630***7.52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郭杰光;二、驳回原告郭杰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5.19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13915.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贞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