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南府办〔2019〕2号)的解读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的解读
为更好地引导我区加氢站向规模化、可持续、商业化运营的方向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牵头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南府办〔2019〕2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绿色发展是新时代建设的重要诉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绿色发展,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面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和崛起赶超的压力,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氢能源产业,是推进绿色发展转型的重要发力点。我省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列为我省的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氢燃料电池汽车是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发展方向。为此,我区在丹灶镇规划8200亩土地建设广东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并围绕丹灶仙湖,以氢能产业为方向,规划47.3平方公里建设“仙湖氢谷”。同时启动和建设一批加氢站,建立了国内首个商业化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流程,并上升为《佛山市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指引(暂行)》,建成了国内首座商业化加氢站,于2017年9月7日投入使用,同时启动科技部/联合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燃料电池商业化发展项目”佛山项目,成为全国首个启动示范项目的城市。
在此基础上,2018年4月,我区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暂行)》(南府办〔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暂行)》”),对区内加氢站的建设、运营,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等环节进行扶持。《办法(暂行)》的实施,推进了我区氢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步伐,加快了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项目在我区的集聚。鉴于目前全球加氢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加氢设备设施尤其是核心设备的生产能力不足,以及加氢站建设流程的复杂性,为确保我区顺利推进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加氢站的建设以及加氢站安全,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现对原办法进行部分内容修订。
本次修改,旨在通过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内容的修订完善,促进我区建成高密度、可连续加氢的加氢基础设施网络,满足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未来需求,加快产业要素集聚,推进氢能源车辆商业化进程,加快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的示范应用,打造氢能产业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进而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和竞争制高点。
二、相关依据
(一)2016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发改能源〔2016〕513号),将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创新列入了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我国将在氢的制取、储运、加氢站建设、先进燃料电池、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
(二)2016年4月8日,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明确要求要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全面调动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包括加氢站)与运营企业等各方的积极性,建立以产业链企业之间风险共担、合作经营为主,以政府扶持、财政补贴为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并对加氢站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给予补助。
(三)2017年8月17日,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56号),明确加快完善氢能产业布局,推进氢气制备、储运、加注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大幅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四)2016年5月18日,佛山市发布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佛府〔2016〕33号),明确要落实新兴产业扶持政策,重点推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氢能源汽车开发、产业化和示范推广,促进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成为新优势产业。
(五)2015年4月14日,我区发布了《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5-2025年)》(南发改产业〔2015〕10号),为南海新能源汽车产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燃料电池技术正成为南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主导力量,明确要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产业,推进加氢站等配套产业的产业化。
三、修订的主要章节
原办法共有8个章节,本次修订主要对第四章第八条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进行修改,并对加氢站建设补贴申请的条件作了相关修改;此外清晰明确了第五章第十五条氢能源车辆备案的相关材料要求,完善了第六章第十七条的加氢站运营补贴、财政贡献奖励申请流程等。
四、主要条项修订说明
(一)关于第三章第六条申请条件
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所运营的加氢站应符合南海区相关规划,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并经行政审批和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50公斤”,对加氢站的申请主要增加“具备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和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等条件。
(二)关于第四章第八条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
在原办法第四章第八条明确“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贴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区级扶持补贴政策,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并对扶持标准作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1.建成期限及补贴标准
原办法第八条按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建成三个时间节点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现根据我区加氢站建设的实际情况,修改为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2019年12月31日(不含)后建成两个时间段的补贴标准。
2.加氢站日加氢能力界定标准
为明确日加氢能力的界定标准,在原办法第八条中增加第(二)项“加氢站日加氢能力界定标准”,从总储氢质量、压缩机能力、加氢机能力三个方面对各类型加氢站的日加氢能力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总储氢质量关键参数为总储氢质量公斤数和储氢压力45MPa以上的储氢质量比例;压缩机能力关键参数为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排气量、氢气压缩机类型及数量;加氢机能力关键参数为加氢机压力,双加氢***、加氢速率、日加注能力及加氢机数量等。
3.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投入运营的加氢站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加氢站建设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各方面建设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增加第八条第(三)项“2019年12月31日前动工,承诺并实现在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可按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补贴标准执行。”
4.预拨补贴
鉴于加氢站投资成本大,建设周期长,为减轻加氢站建设投资主体前期资金压力,增加第八条第(四)项“加氢站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签订涉氢设备采购合同并动工后,可以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拨补贴”。
(三)关于第四章第十条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标准
为更好地促使氢能源车辆实际投入运行,将“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一次性的运行补贴”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运行补贴”。
(四)关于第五章第十五条氢能源车辆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增加“氢能源车辆整车、动力系统总成或电堆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佐证材料”内容作为该条内容第四项,以对应第五条“本办法指的氢能源车辆是指整车、动力系统总成或电堆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或公共服务用途的氢燃料电池交通工具”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原第四项及其后内容相应顺延。
(五)关于第六章第十七条申请材料提交时间
1.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对加氢站运营补贴的申请时间由原来按年度申请修改为按季度申请,即将原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内容修改为:“(三)加氢站运营补贴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四)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申请奖励年度次年的3月底前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2.结合第十条的修改,考虑运行补贴申请实际流程操作,对原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内容修改为“(五)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在该车辆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后,于每年的3月或9月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五、修订过程
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起草,已经进行相关风险评估、专家评审,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区内有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9日由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