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将对工地扬尘收排污费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将对施工工期90天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征收扬尘排污费,每四千克扬尘征收0.6元,扬尘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交纳。
办法规定,在佛山市行政区划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只要工期为90天以上的或者施工地点100米半径范围内有居民住宅而且工期为30天以上的,又或者施工工地属于拆除工程的,都被纳入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交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施工工地扬尘申报的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排污费全部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等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目前,环保部门正在准备阶段,预计今年10月前开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