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濠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改进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现将《濠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于2015年12月29日前反馈到濠江区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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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区法制局
2015年12月14日
濠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便捷资助专利申请人,有效推动全区专利产出数量和质量的提升,推动濠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本区财政安排,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纳入本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进行使用,用完即止。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
(二)促进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街道)、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
(四)配套资助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属于本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者行业,专利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濠江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濠江区常住户口或在濠江区工作、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区地址申请专利且申请专利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可以向区经信局申请资助:
(一)已获得受理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已获得受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授权。
(三)已获得受理专利国际申请(简称PCT国际专利申请),且能为本区带来经济效益的专利。
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资助的,须在国家专利局受理其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到区经信局办理,原则上超过一年的不再办理申请资助。
第八条 经区经信局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金额向申请人发放资助资金:
(一)已获得受理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其中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二)已获得受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元,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600元。
(三)已获得专利国际申请(简称PCT国际专利申请),且能为本区带来经济效益的专利,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2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1000元。
(四)单位或个人首次申请且当年度申请专利超过50件以上,在按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予资助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资助2000元。
第九条 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街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每个项目奖励4000元;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省专利奖金奖的项目每个奖励5000元,获得其他专利奖的项目每个奖励2000元;获得市专利奖金奖的项目每个奖励2000元,获得其他专利奖的项目每个奖励800元。
第十条 对区委、区政府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领取的专利项目补助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濠江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