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干部福利,保障工作人员的权利,规范假期管理,做到有计划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享受各种假期,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组织人事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
第三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确需请假的可以申请事假。
第四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需病休证明,可以申请病假。
第三章 休假
第五条 年休假
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原则上于每年12月31日前休完,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综合科备案后,可转下一个年度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符合晚婚情形的(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婚假可一次或分期使用,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计划生育假
工作人员享受产假、哺乳假、生育看护假和其他计划生育假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计生规定的女性工作人员,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天;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另增加产假35天。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男性工作人员,可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10天看护假。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依法享有哺乳假,可以享受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申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四)以上假期可一次或分期使用,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八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需遵循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配偶或父母居住在我市地域范围以外,且与工作人员居住地相距不少于80公里,双方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方可享受探亲假。
(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工作人员,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工作人员,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同意即可探亲。如工作人员配偶与父母同居一地,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以上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往返时间。探亲假一般不允许分期使用。
(六)工作人员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省内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探亲假。
(七)探亲假与年休假不能重复享受,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假期。
第九条 丧事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丧事假期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丧事假、婚假和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丧事假、婚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探亲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则作为计划假期的天数。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须按下列程序逐级进行报批:
(一)局级干部请休假,按照市管干部有关管理制度办理。
(二)处级干部请休假,填写《大鹏新区处级干部请休假审批表》(***1),报局主要领导及新区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三)工作人员请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统一填写《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2)。
1.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科室(中心)工作人员报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口头请示相关领导,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事离深的,离深1天以内(含1天)的,应事前口头报告;离深1天以上的,需事前书面报告(***2)。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科室(中心)要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于每年3月1日前,统筹计划本科室(中心)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和探亲假,原则上从3月1日起开始休假,但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假期呈批时应先报综合科核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应交到综合科备案。综合科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所有工作人员的请休假情况备案登记工作,及时更新《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备案登记表》(***3),并定期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请休假期间,工作人员必须开通移动电话,保持通讯渠道畅通,确保遇到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联络。
第十六条 请休假满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到综合科销假,未销假者,作超假处理。因故需逾期返回者,须报请续假。对未经批准休假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假期工资待遇
(一)凡是按照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事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的工作人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若科室(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