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102号深圳市曜宏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102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曜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RKX8Y
法定代表人:洪连堤(原法定代表人:谭川东)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明路口陈文礼工业园B1第三层309(原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上元工业园第5栋二楼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环保审批手续,主要从事玻璃液晶屏等电子配件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超声波清洗、贴附、集成电路预压、本压、软性电路板本压、电测、点胶、贴遮光胶、组装背光源、检验、包装、丝印、洗版等。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6]200273号),其中明确要求:1.该项目按申报的工艺从事电子配件的生产,年产量为4万件。主要生产工艺为超声波清洗、贴附、集成电路预压、本压、软性电路板本压、电测、点胶、贴遮光胶、组装背光源、检验、包装。该项目设超声波清洗机1台,纯水制备系统1套。如有改变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须另行申报。2018年11月,你单位新增设了丝印工艺和洗版工艺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分别在浸泡池、框网清洗槽、点网清洗槽内采集了水样,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MX-WSW2019/0133),水样存在超标情形。经查,你单位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6]200273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编号:GMX-WSW2019/01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7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2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19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搬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9年9月18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9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出了申辩:一、因工作需要,八月份我司法人变更,贵局检查时我并非当事法人,对之前的具体经营情况并不清楚。贵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资料均显示法人为谭川东,如进行处罚请追究当事法人的责任,与本人无关;二、近期贵局工作人员要求我司在委托书上盖章,由于我司已经发生实际变更,我没有同意这个要求。故没有授权委托书上盖章授权,不知贵局提到的证据中授权委托书从何而来;三、综上所述,告知书里提到的证据授权委托书实际上并无我司授权,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存疑,如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对我司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妥当。希望贵局作出公平裁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主体为建设单位(即你单位),故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亦为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你单位作为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主体地位。关于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该授权委托书是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授权厂长雷振星作为你单位代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涉及你单位的环保相关情况配合调查,接受执法部门询问,系你单位主动向我局提交,你单位对该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负责。综上所述,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的申辩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限期内补办环评批复的或限期内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罚款9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