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通告
汕府〔2011〕96号
为加强潮汕机场安全环境的保护,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潮汕机场汕头市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前款所指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的区域;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潮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主要位于潮阳区金灶镇、关埠镇。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第一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三、凡在潮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并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五、在潮汕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六、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七、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发改等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涉及可能影响机场安全环境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需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
八、本通告发布后,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按规定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九、潮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金灶镇、关埠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工作,接到有关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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