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赋予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主体地位
2015年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赋予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主体地位,为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4年9月,***批准在汕头经济特区设立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赋予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先行先试,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路的重大使命。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华侨试验区的立法保障工作,将制定试验区条例列入2015年度立法计划。今年4月,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规定,赋予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相应的法定主体资格,为其对外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提供法律支撑。
随后,试验区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编办、市法制局等单位组织起草《决定(草案)》送审稿。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集各相关单位座谈会,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结合试验区实际,借鉴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和重庆两江、珠海横琴等新区的立法经验,经充分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决定(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市委同意。
6月29日,通过的《决定》主要规定了四项内容:一是赋予试验区管委会的职责。规定了对试验统筹、协调权和对直管区的经济管理、社会管理职权。二是探索建立新型管理体制。试验区管委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三是建立综合执法体制。市政府可以决定管委会一个工作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职权。四是强化改革保障。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试验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行政管理职权。
《决定》在体例上突出了原则性、导向性的特点,以适应法规性决定的立法模式;在内容上侧重于通过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优势,有针对性地为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提供法律支撑,同时为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需要实施改革创新措施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