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采伐许可证
一、 政许可内容
审核采伐生态公益林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修订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实行年度采伐限额管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林地已批准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但采伐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时,应保留临海面不少于200米宽的林带。
(二)林木更新改造需要,应达到以下条件:人工松林40年以上,木麻黄林20年以上,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 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更新造林规划。
(三)卫生间伐需要: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法律依据:(一)、(二)项由《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年省府令第48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三)项由《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一式3份);
(二)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者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属林木更新改造、卫生间伐者应提交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原件一式三份);
(四)林木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注:以上由《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124号)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公益林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区、县林业部门初审同意,签署意见—→报汕头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核材料并实地考察—→符合条件者,签署同意意见,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不符合条件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作业实际需要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地点,按设计要求采伐公益林。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