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翔石油气有限公司长厦燃气经营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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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2日发表
详细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粤汕)质监罚字〔2016〕22号 |
处罚名称: | 汕头市龙翔石油气有限公司长厦燃气经营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规定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该经营部于2016年1月14日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 |
处罚结果: | 罚款27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汕头市龙翔石油气有限公司长厦燃气经营部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分)440***********1 |
法人代表姓名: | 陈绍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3/22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地方编码: | 440****18099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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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00:13:5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