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废止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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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市发改函〔2018〕***6号
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汕头市发展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汕市发改〔2015〕304号)等依据省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一并废止;请各区县认真组织清理,及时废止和修改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文件。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8日
函***6(附转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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