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
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本月15日起,《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部分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应当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8元;其他参保人每人每年120元。
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已满18周岁的中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已满18周岁的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年度管理,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持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凭缴费单据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参保凭证。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的,其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财政和当地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参保人于每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保险费的,自当年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在社保年度中途缴纳保险费的,应当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保险费,并自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陈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