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深龙华管〔2014〕11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现将《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深龙华发〔2012〕6号),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普及应用,刺激社会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扶持对象是指在新区注册成立,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企业:
(一)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包括B2B(企业对企业)平台企业、B2C(企业对个人)平台企业和ITM(互动交易模式)平台企业等。
(二)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独立运营自建或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或依托的电子商务平台已取得相关法定经营许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线上或线下产品交易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支付结算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依托于自建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鼓励电子商务从业企业做强做大
第三条 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从业企业入驻新区,对骨干电子商务从业企业实施资助,支持企业在市场运作的模式下通过上市融资、创新发展、拓展境外市场等合法手段做强做大。
第四条 对在新区注册成立的大宗B2B综合交易和服务类平台企业、大型无实体店网购商城和B2C平台企业,以及ITM平台企业,纳税总额超过2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2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新区注册登记,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经确认,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单个企业的资助从高执行,不重复扶持。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相应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从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经市认定的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推动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在电子商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中,经认定,分别给予50、100、15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新区注册成立综合性总部和职能性总部,对年度纳税总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新区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参加市或新区主办承办的展会,一次性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参加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展位费30%的资助。单个企业1年内享受资助的展位不超过4个。
第三章 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对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合理整合外贸链条,降低环节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获得国家及省、市级资助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资助额度30%至50%的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跨境B2C企业提供垫付出口退税、信用证贷款、赊销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且集中代理出口报关手续的,经认定,给予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10%的资助,可连续资助3年,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三条 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业发展。新区企业建立的集电子单证处理、报关、退税、结汇、保险和融资等外贸综合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其运行满1年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平台系统建设费用额50%的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四章 鼓励电子商务载体建设和产业集聚
第十五条 推动新区电子商务载体建设,在集约节约土地利用的原则下,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支持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改造升级并为电子商务提供载体服务。积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提升产业集聚化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在新区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基地)投资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获得新区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园区(基地)投资企业2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企业将自有产权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际改造面积不低于2万平米,且入驻的平台型或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占其改造面积50%以上的,经认定,按所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支持5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改造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平台型或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入驻首3年房租资助,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元、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标准,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对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施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园区经营管理企业,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推动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应用
第二十条 推动电子商务在新区的普及和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辖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引导实体经济和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经营生产模式。
第二十一条 新区新评定的6类50强企业成功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创新生产组织模式,开展在线购销、供应链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生产型和商贸型企业在新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开展O2O(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业务,且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从第二年起计算,按其本年度纳税总额比上年度的增额,给予该增额部分2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最多享受3年。
第二十三条 在新区注册成立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注册会员超过100万个,电商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注册会员超过50万个,电商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新区单体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超市、专业市场等传统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开展应用型电子商务业务,形成实体店销售与网购物流配送相结合模式,且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2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与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商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作,开展在线支付、移动支付业务,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用,且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30万元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的年度服务费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最多享受3年。
第六章 支持创新和完善电子商务配套体系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高端技术与专业管理人才,鼓励开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支付、网络认证、网络征信等技术研发和利用,推动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为新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研发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其产品获得国家、省、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单个获奖产品的奖励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将云计算、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讯、系统集成、信息安全和大数据挖掘、电子合同、电子结算等技术成功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取得市级资助的,一次性给予市资助额度50%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在新注册成立的经营网络信贷、金融电商、众筹融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门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2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网络认证、网络征信项目建设,对建设完成且成功应用的,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建设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与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被列为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标准、信用服务系统标准、认证服务系统标准、运营服务系统标准以及支付结算系统标准制定的,经认定,按所公布的起草单位排位前五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对被列为电子商务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经认定,按所公布的起草单位排位前三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加大电子商务高端技术与专业管理人才引进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高端技术创新人才申请新区科技人才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高端技术与专业管理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才租房补贴,为人才居留、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由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