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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建设文化大省、深圳实施文化强市战略的有关精神,切实推进龙华区文化强区工作,鼓励支持原创,助推精品创作,制定《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应当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时代主旋律,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高度统一,为群众喜闻乐见;研究性作品应当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学术性。 

  本办法扶持的文艺作品或项目,在出版、宣传、参加比赛等相关活动时需标明“获得深圳市龙华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经费扶持”或以龙华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参加。 

  本办法奖励的文艺作品或项目,在获得奖励后进行宣传、打磨提升和再次参赛等相关活动时需标明“获得深圳市龙华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经费扶持”或以龙华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参加。 

  第三条  扶持和奖励的对象是文艺作品的参赛或创作单位或个人。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应当是已在龙华区注册一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或社会文艺团体;扶持和奖励的个人应当是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工作一年及以上的非龙华区户籍人员。 

  第四条  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的评审和核准工作由区文化行政部门从专家组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门类的专家来进行。专家组成员由我市相关艺术门类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由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深圳市文联共同商议组建。 

  第五条  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的经费在文化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原则上应当免费参与或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龙华区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演出、展览、研讨活动和专题讲座等。 

  第二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七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文艺创作包括: 

  (一)音乐类; 

  (二)曲艺类; 

  (三)舞蹈、戏剧等舞台艺术类; 

  (四)影视艺术类; 

  (五)书法、美术、摄影等视觉艺术类; 

  (六)文学创作、人文社科研究类; 

  (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第八条  扶持金额由专家组对申报扶持项目的意义、创意可行性、题材大小和投资投工量、产生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建议,再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扶持金额,并进行公示后,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 

  各项目类型的扶持金额上限标准如下:  

  (一)音乐类 

  1. 音乐作品创作(含词曲创作、编曲、制作),项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  

  2. 音乐作品推广(含MV制作),项目扶持不超过30万元。 

  (二)曲艺类 

  1. 曲艺创作,如相声、评书、评话、快板等“说唱”艺术创作,项目扶持不超过10万元。 

  2. 广播剧创作,项目扶持不超过10万元。 

  (三)舞台艺术类 

  本土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包括舞蹈以及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话剧等舞台剧的创作和巡演。 

  1. 表演时长在90分钟以上的原创大型舞台艺术剧,项目扶持不超过80万元。 

  2. 表演时长在60—90分钟的原创中型舞台艺术剧,项目扶持不超过60万元。 

  3. 表演时长在30—60分钟的原创小型舞台艺术剧,项目扶持不超过40万元。 

  4. 表演时长在30分钟以下的原创舞蹈作品,项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 

  5. 优秀剧目巡演活动,每场次最高扶持3万元,每项目扶持不超过40万元。 

  6. 以上第1至5目为团队(三人及以上)项目的扶持标准,个人(两人及以下)扶持标准按团队获奖作品的四分之一计算。 

  (四)影视艺术类  

  一般影视类作品的制作、生产、推广采取市场运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公益类影视作品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视觉艺术类(含书法、美术、摄影等)  

  1. 视觉艺术作品创作原则上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 视觉艺术作品推广,如出版、展览等: 

  1)视觉艺术作品出版,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在国家级专业美术馆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览,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40万元; 

  3)在省级专业美术馆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览,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在市级专业美术馆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览,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5)对于出国举办的展览,参考省、市级美术馆标准,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六)文学创作及人文社科研究类 

  1. 文学创作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 文学作品、社科研究作品出版类,原则上单件作品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含系列活动) 

  1. 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及社会影响力的文化艺术活动,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 针对连续举办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3场,已初步形成品牌效应的文化艺术系列活动,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经费,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等33项费用(详见***1)。 

  第十条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费用。 

  (三)企事业单位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或应由政府投资立项安排的项目。 

  (四)已获我区其他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五)其他不属于扶持范围的支出。 

  第十一条  文艺创作扶持的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文艺创作扶持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 《深圳市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 

  2. 申报单位的注册信息或个人的身份信息(非龙华户籍的个人须提供在龙华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信息); 

  3.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含创作构想,创作计划,作品小样等); 

  4. 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 

  5. 创作单位、主创人员的详细资料; 

  6. 已获奖项目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 

  7. 项目负责人代表与其他成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 区文化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评估、论证,专家组提出扶持等级和评审意见。 

  (三)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扶助金额,并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确定的扶持对象及扶持金额在龙华区政府网站或区级以上(含区级)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的,区文化行政部门下达扶持计划,负责与获得扶持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签订《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项目责任书》。 

  (六)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年度预算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首期拨付25%的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及验收 

  (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区文化行政部门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阶段报告,如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客观理由不能实施或完成项目者,应及时上报区文化行政部门,经研究作出延迟、终止或撤销该扶持项目的处理。 

  (二)为加强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强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在扶持项目完成时,区文化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扶持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如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有关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区文化行政部门,不按时进行整改的,可视情况扣减、终止或撤销扶持。 

  审计内容包括: 

  1. 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2. 项目预算申报执行情况; 

  3. 《项目责任书》执行情况; 

  4.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项目收支明细帐、原始凭证; 

  2. 项目申报批准及实际费用支出明细表; 

  3. 项目完成的相关佐证材料; 

  4. 审计过程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在扶持项目通过审计后,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验收。对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对评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给予一定的优化时间,进行第二次评审验收。第二次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资金,第二次评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终止扶持,并追回启动资金。 

  第三章  文艺作品奖励 

  第十三条  原则上,对参赛前已经到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过的并获得市级以上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赛事类型包括: 

  1. 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顶级和重大文艺比赛、展览、演出等; 

  2. ***宣传部(含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与中国作协)批准常设的国家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3. 广东省委宣传部(含文化厅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省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4. 深圳市委宣传部(含文体旅游局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市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 

  5. 其他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商业性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 

  (二)本办法所奖励的艺术门类包括: 

  1. 动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音乐剧、舞台剧、广播剧等舞台艺术作品,以及影视剧作品等。 

  2. 静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文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和学术著作出版,以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 

  第十四条  根据文艺作品参加赛事或评奖的级别,获奖艺术作品的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重大赛事,第一档次奖项奖励30-50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20-40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10-30万元。对于获得国际顶级赛事奖项的文艺作品,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予以奖励。 

  (二)***宣传部(含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与中国作协)批准常设的国家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第一档次奖项奖励30-40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20-30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10-20万元。 

  (三)广东省委宣传部(含文化厅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省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第一档次奖项奖励10-15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8-10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3-6万元。 

  (四)深圳市委宣传部(含文体旅游局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市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第一档次奖项奖励2-3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1-2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5千-1万元。 

  (五)其他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商业性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的奖项,由专家组委员会讨论,参照上述标准评定,酌情给予奖励。 

  (六)以上第(一)至(五)项为动态文艺作品团队(三人及以上)奖项的奖励标准,静态文艺作品奖励金额按动态文艺作品的二分之一计算,个人(两人及以下)获奖作品奖励金额按团队获奖作品的四分之一计算。 

  (七)同一作品或项目获多项奖励者,按规定中的最高奖励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作品或项目所获奖项中既有团队奖项也有个人奖项的,可以获得两次奖励,即该作品所获团队奖项中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和最具代表性的个人奖项。同一作品或项目在本年度已经领取奖励的情况下继续参加次年的其他赛事并获得更高奖项,只能在上一年领取奖金的基础上进行补差奖励。 

  第十五条  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报程序如下: 

  (一)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 参赛前到区文化行政部门登记的外出参赛备案表; 

  2. 《深圳市龙华区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申领表》; 

   3. 有效获奖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 申报单位的注册信息或个人的身份信息(非龙华户籍的个人须提供在龙华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信息); 

  5. 区文化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及通过权威部门验证材料的真实性,专家组提出奖励等级和评审意见。 

  (三)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研究提出奖励金额,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文化行政部门将获奖对象及奖励金额在龙华区政府网站或区级以上(含区级)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的,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年度预算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文艺创作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应对《项目责任书》约定内容负责,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责任书》,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敷衍塞责等现象的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区文化行政部门可采取暂停、终止、撤销扶持等措施予以规范,情节严重的可追回扶持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进行受理、评审、***和验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及奖励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或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或奖励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或奖励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或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以个人名义创作的文艺作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和获奖文艺作品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推动文化强区建设产生重要作用并经区政府同意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予以扶持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的有效期为2年(以获奖凭证日期为准),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的奖项设置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按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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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07:29:0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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