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十问十答
【民政|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问:珠海市民政局于2015年12月5日印发了《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认的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建立和完善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16年年底,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确认的总要求是什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的目标,在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康复、救助、监护等方面,做好政策衔接,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经费投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三、《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特殊保护与优先保护原则。在制定政策、提供保障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坚持分类保障与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的保障需求,实施标准有别、保障内容有别的分类保障制度。
3.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在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4.坚持保障有效与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儿童的分类有效做好儿童的保障工作,及时将不符合儿童保障政策的儿童和已成年儿童进行转介。
四、困境儿童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指自身状况存在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重度残疾儿童(指2级以上残疾,下同 );
2.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等重大疾病;
3.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受监护人侵害权益的未成年人。
(三)困境家庭儿童。指因家庭状况而存在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因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规定)而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而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
儿童。
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而导致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由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而导致监护缺失的儿童。
3.家庭贫困儿童。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儿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简称“低收入家庭”,下同);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状态的儿童。
五、《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中对强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自然增长机制。以2015年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为基数,每年自7月1日起按上年度珠海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增长率)调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并确保生活标准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增长幅度同比不变或下降时,孤儿基本生活费维持当前标准不变)。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或经省、市政府确定为重大传染疫情的病毒感染儿童按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2.实行孤儿供养标准一体化。不分城市和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实行全市统一的孤儿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六、《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中对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1.落实和完善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制度。根据《珠海市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残疾等级标准按月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
2.落实和完善残疾儿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下同)条件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儿童,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资金的分配比例及来源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残疾人困难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建立困境家庭儿童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困境家庭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按不低于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按月发放;困境家庭儿童临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低保制度进行安排和管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救助。
七、《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中对推行适度普惠型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推行适度普惠型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范畴,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孤儿及低保家庭的儿童参加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
2.推行适度普惠型的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困难医疗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应急医疗救助的范围。属孤儿、低保家庭的儿童,分别按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享受相关住院、门诊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参加了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其住院押金(预付金),其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3.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仍未确认身份且未办妥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接收手续的困境儿童以及需要急救但无负担能力的困境家庭的儿童实施应急医疗救助。患儿的救助费用不区分条件统一按照相关救助办法支付。达到出院标准后, 对无法界定身份的困境儿童,按如下渠道处理和安置:(1)经公安部门查证为0-6周岁的社会弃婴(弃童),由收治机构持出院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弃童)证明转送市社会福利中心或斗门区社会福利中心接收安置;(2)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且无法核实户籍信息的7-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并出具弃儿证明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持出院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儿证明移送未成年人患病时发现地的区民政部门按城市“三无”人员安置在本区域的福利机构;(3)属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病情稳定无需长期服用精神药物和管束的,如能说清楚本人姓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亲属情况的,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出院证明并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予以救助;如不能说清楚本人姓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亲属情况的,由收治医疗机构持出院证明和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儿证明转送未成年人发现地民政部门接收。
八、《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中对依法做好被监护人侵害权益的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对公安机关护送前来的受监护侵害的和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按《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
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珠民函〔2015〕49号)实行按事件发生地或户籍地进行属地救助和保护。对年龄在6周岁及以下的被侵害幼儿,由公安机关和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监护书面交接手续后移送市社会福利中心或斗门区社会福利中心临时安置并履行不超过一年的临时监护责任。
九、《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中对各部门职责分工是如何明确的?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抓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工作,并按遗漏补缺的原则重点做好制度缺失的建立与完善工作。
民政局要发挥好牵头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与监督;切实做好孤儿和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儿童的医疗救助以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助做好孤儿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工作,建立困境儿童慈善认捐与帮扶信息公开机制,引导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为困境儿童提供捐赠与帮扶服务。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社、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儿童福利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实施适度普惠型的教育保障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孤儿和困境儿童心理关怀。协助做好在校未成年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办理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和孤儿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并确保未成年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仍未确认身份且未办妥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接收手续的困境儿童以及需要急救但无负担能力的困境家庭的儿童实施应急医疗救助,督促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免收住院押金(预付金)。
住规建部门负责将由民政部门根据行业相关规范制定的儿童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实施。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落实年满18周岁孤儿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将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
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康复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用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弃童)法定监护人的查找以及身份确认和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文明办负责统筹志愿者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将志愿者纳入社会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协助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困境家庭儿童或困境儿童的服务工作。
团委负责利用珠海市青少年权益工作系统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信息录入、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动员共青团组织和青少年组织与困境儿童或儿童福利机构展开帮扶、结对活动,帮助困境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妇联负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动员社会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关心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残联负责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和困境家庭父母的重残的认定,以及残疾人生活津贴与相关补助的发放工作,提供康复救助服务,保障残疾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托养制度。
十、《珠海市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制度实施方案》中对强化监管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