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投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市水务局的安排,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设施未经验收案件处理暨执法专项行动。为落实专项行动,我局对南山区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梳理,发现部分建设项目涉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对照报送我局行政许可审批且已竣工的开发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疏理,并尽快准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资料,于10月30日前向我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的验收。凡未在限期内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我局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5年9月17日
联系人:吴李芬,联系电话:2666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