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检察院请人大代表观摩量刑辩论公开庭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宣传检察职能,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充分展示检察工作最新成果和检察官风采,10月28日深圳市检察院联合罗湖区检察院举办了市人大代表罗湖组团专场“检察开放日”活动 ,来自市人大代表罗湖团成员,市人大选联任工委、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罗湖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随详细介绍了检察工作职能,机构设置情况及发展情况等,为代表们揭检察机关的神秘面纱,增进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大代表队罗湖区检察院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机制十分感兴趣。罗湖区检察院公诉二科马莉科长介绍说,2009年3月,罗湖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在多年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开始了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的尝试。该机制通过使庭审活动中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模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对事实、证据和定性辩论后,转入量刑辩论阶段,由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专门展开辩论。
在量刑辩论环节,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当庭发表,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量刑主张也当庭阐述,对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讨论都公开化。此举改变了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诉讼理念,增强了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在“阳光”下运行,减少了量刑不均衡现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当天,人大代表还亲临法院,观摩量刑辩论公开庭。当天,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该案符合量刑建议纳入庭审的范畴。
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向在罗湖区人民南路佳宁娜广场路边等客的出租车司机收取“买位费”,并雇请罪犯杨建国(已判刑)为其看场收费,驱赶不交“买位费”的司机,不让他们在上述地点等客,经查证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00元。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到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西厂门派出所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天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天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案庭审过程中采用了量刑建议程序,控辩双方围绕控方的量刑建议进行辩论,充分保障了当时人参与量刑辩论的权利。生动的庭审观摩活动,使前来参加听庭活动的人大代表既能直观、感性的了解检察机关公诉活动整个过程,了解该院量刑辩论重点工作的实践情况,也使代表对庭审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使检察权的行使真正置于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