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出台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本网讯(通讯员:赵宝凤)为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近日,区政协首次制定出台了《提案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从总则、提案委员会、提案的提出、提案的审查和处理、提案的办理、提案的督办、提案工作的表彰、附则八方面制定了33条具体措施,并明确规定了12种不予立案的情况。
该《办法》明确提出,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中共点军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不予立案的情况包括: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超出本区职权范围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其他不宜以提案形式提出的。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后五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全面落实“互动互评”工作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让提案者全程参与提案的办理,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提案者可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主动参与提案的办理工作。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作为重点提案。